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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内地投资遇股权争议,司法程序引关注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14 14:35:59      点击数:

来源: 厅宣传推广处

发布时间: 2023-01-1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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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居民张云龙先生反映其在内地一手创立企业的股权确权纠纷陷入困境,相关司法裁判结果引发社会对跨境投资权益保障的广泛讨论。作为长期支持内地建设的香港投资者,张云龙的遭遇不仅折射出跨境投资中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更对完善两地经济合作法治环境提出了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据了解,张云龙是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维士公司”)的创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担任企业法人并持有公司股权。2013年,因企业筹备上市过程中存在“境外居民不得直接持有拟上市内资企业股权”的政策限制,张云龙通过南京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吉丰公司”)对安维士公司进行增资,实际缴纳出资1345万元,并与吉丰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代持相应股份。这一代持安排系当时企业合规上市的通行做法,各方均无异议。

2017年,因安维士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吉丰公司持股平台功能,改由实际股东取回出资后重新投入并自主选择持股主体。按照约定,安维士公司将1345万元出资款退还张云龙,随后其重新向公司汇入该笔资金,并与公司会计巫红霞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其代为持有相应股权。张云龙强调,安维士公司与吉丰公司对上述股权代持关系均知情并通过书面文件予以确认,代持事实清晰可查。

股权争议的转折点发生在2018年。张云龙称,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吉丰公司与巫红霞通过一系列恶意操作,将原本由巫红霞代持的1345万元股权擅自过户至吉丰公司名下。2019年,吉丰公司又将该股权转移至关联企业南京中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这一系列涉嫌侵吞股权的行为直接引发了后续的产权纠纷。

发现股权被非法转移后,张云龙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安维士公司1345万股股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办理股权登记手续。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明确结论显示,巫红霞与吉丰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文件存在伪造签名情形。张云龙方认为,这一铁证足以证明股权转让行为的违法性与欺诈性。

然而,南京地区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已查实1345万元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张云龙,也确认巫红霞无权擅自转让股权,却最终作出未支持张云龙合理诉求、反而确认吉丰公司对该股权拥有所有权的裁判结果。张云龙对裁判结果提出强烈异议,认为判决未能充分考虑客观事实和关键鉴定结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明显不足。

为进一步阐明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张云龙在再审程序中特别提交了由中国人民大学知名教授集体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角度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专业分析论证;但再审法院仍未采纳相关专业意见,维持了原裁判结果。这一结果让张云龙感到难以理解,他表示已穷尽司法救济途径,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问题与裁判公正性问题始终未得到回应。

作为长期在内地投资创业的香港居民,张云龙表示始终看好内地发展前景,此次投资安维士公司正是基于对内地市场环境的信任。他强调,香港与内地经济联系紧密,越来越多的香港同胞选择在内地投资创业,合法产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持投资信心的重要基础,而司法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纵容将严重损害营商环境。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跨境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规范司法程序对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如何通过法治手段切实保障港澳台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股权代持等商业行为中的法律风险,需要司法机关正视自身职责,与市场主体共同探索解决方案。

目前,张云龙仍在等待有关部门对其反映情况的正面回应。他表示,坚信内地司法机关能够正视案件中的争议问题,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的法治环境,促进两地经济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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